参展条款及条件细则
1.参展商必须完整填写参展申请表(合同)签名并加盖公章,传真至主办单位,主办单位经办人签名盖章后生效。
2.空场地申请必须36平方米起(不含任何设施),参展商不得分租展位,只限一家展商资料登录展会对外宣传资料,申请联合参展商按照每家企业收取费用人民币5,000元。
3.标准展位参展商不得改动楣板,主办单位有权不接受标准展位改光地。
4.参展商报名后必须在五个有效工作日内支付50%费定金,否则主办单位有权调整或取消其所定展位,余款必须在2008年4月10日前付清。
5.未经主办单位同意,参展商单方面取消参展计划,其已付参展费用不予退还。
6.参展商不得转让、炒卖展位,否则主办单位有权取消其参展资格,往后三年内不接受参展。
7.展位位置将根据产品类别或主办单位制定的其它标准进行分配,如有特殊情况,主办单位保留对已分配的展位位置时进行调整的权利。
8.参展商保证其展品、包装及相关公开材料不存在任何侵犯或违反第三方权益的情况,主办单位有权现场拒绝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及其展品参展,并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。
9.由于不可抗拒因素致使展会不能如期举行,主办单位有权更改展期,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经济责任。
国内联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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